该案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信息公开是否适用于动态的执法过程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关的一起行政诉讼,近日已在安徽省进入司法程序。
7月2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这意味着其起诉安徽省政府一案已被当地法院受理。这是目前从公开信息渠道可以了解到的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因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不胜枚举,但在不少地方,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诉讼。比如,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市民黄由俭、邓柏松等五位退休职工诉湖南省汝城县政府的案件就遭遇立案难题。在北京,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养犬管理费用收支信息未果后,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也被裁定“不予受理”。
袁裕来起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案,缘起于安徽省宣城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
2007年5月10日,任雪花、张小兵、胡莲时、程建兵等四位绩溪县居民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
此前,任雪花等人陆续收到绩溪县建设委员会的听证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房屋,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他们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这些被指违法建设的房屋分别建造于2001年2004年。任雪花等人称,他们建房之前曾多次去办理审批手续,但得到“暂缓办理,先建再补办”的答复。并称“先建后批”是绩溪县的一贯做法,1993年、1996年、1999年先后进行过三次清理,均允许补办建房手续。
任雪花等人还表示,未经规划审批建房只是程序上违反规划法,在实体上也符合《绩溪县总体规划调整图》(1997-2010)。而绩溪县建委的认定是为了建设绩溪县生态工业园,该工业园的设立改变了城市规划,而他们的房屋正好在工业园范围内。
任雪花等人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调查发现,绩溪县生态工业园是由宣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而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则重申了这一要求。
任雪花等人还指出,宣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生态工业园并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也不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因此,他们提出撤销前述批复的复议申请。
安徽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称因本案适用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任雪花等人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合肥市中院认为复议中止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裁定不予受理。四原告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
2007年12月21日,四原告再以安徽省政府拖延履行复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合肥市中院认为这是一案两诉,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之后的上诉亦被驳回。
袁裕来认为,国发[1993]33号等中央文件的规定很明确,近年来中央对此问题已经“三令五申”,不存在“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的问题,被告中止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008年6月11日,袁裕来以个人名义向安徽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前述《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所称的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的具体是哪些法律政策规定,并公开答复已向什么机关提出了请示以及该机关有没有答复等信息。该申请还提出要求安徽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6月20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袁裕来,称经过研究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到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查阅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复议机关查阅案卷,没有规定可以复印,更没有规定可以要求复议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而且可以要求按一定的方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袁裕来认为,复议机关掌握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由于没有得到安徽省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2008年7月16日,袁裕来以安徽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将择日审理。
袁裕来告诉《财经》记者,此案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信息公开是否适用于动态的执法过程,案件的进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