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常巷陌

一塌糊涂 乱七八糟  


十三 @ 2008-10-04 10:25

搬家至http://wangshisan.blogbus.com/


 
十三 @ 2008-09-17 22:49

 消息一:2008年7月21日因涉嫌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广东知名律师陈卓伦被中纪委“带走”。杨贤才于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并已经被河北省一检察院批捕。
  消息二: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确于8月13日被中纪委“双规”。同时,检检察机关还逮捕了涉案的另外两名律师——来自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栋和曾在那里工作过的刘阳。知情人士指出,此三人涉及的案件与一家外资公司的并购项目行贿有关。
  张玉栋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学,两人曾经在同一间宿舍住了四年。毕业后,郭京毅进入外经贸部,而张玉栋则做了律师,专门从事外国投资项目。
  近年来,从事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因法官出事而被带出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官和律师似乎是贪腐藤上的两个瓜。但是,因行政官员贪腐案捎带出律师的案件并不多见。在此似乎暴露出一个端倪,从事诸如金融、证券、上市、兼并、收购等所谓高端业务的律师与相关行业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不乏不正当的利益交往,郭京毅案作为一个特例露出的仅仅是冰山的一角,太多的内幕只有到当事者东窗事发的时候,才会大白于天下。
  显然,律师行业和职业的玄机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也非理想主义者期望的那样清澈。律师业也不可能脱离基本的社会现实和生态而存在,也不可能游离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外,更何况律师原本就是一个要根植于污泥的行业和职业,在参与各种利益的搏弈中,有部分律师深陷污泥而不能自保,不断有从事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和非诉讼业务的律师被“双规”,也是情理中的事。
  在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中,人们基本按照以下由低到高的方式获得利益和各种关系的平衡。
  1、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2、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3、通过利益平衡利益;
  4、通过权力平衡利益;
  5、通过政治手段平衡权力和利益;
  6、通过战争或非和平的方式获取或平衡权力和利益。
  在现实的生活中,大部分人一般都按照前三种方式获得和平衡自己的利益。在传统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人们总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获得适合于自己的关照和利益。以律师为例,只要在一个地方从事律师职业,无论你水平如何,总会有适合于你的案件来关照,而且无论水平都臭,大家都会从基本的情面出发,即使是法官也做到心照不宣,自动地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进行平抑,以达到生态的平衡,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撕破情面。当然,这是最原始的生态方式,在这种生态中人们只能获得相对较低或者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和利益。
  再往高处走,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方式,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群。这原本以每个人的性格和个性为基础的群分,但到了社会环境中就会演变成一群人必须对另一群人进行特别的关照或不关照,通过这种区别显现出人的高低上下,因而就会有一部分人通过类聚和群分的力量,获得特别的利益和利益平衡。一个牛不牛,不是看他本人有多牛,而是看站在他身后的那群人有多牛,律师也不例外。
  再高级一点的形式,就是要在社会生态环境中,充分利用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平衡和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无论在市井社会、商业社会、江湖社会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则。律师无论是向法官行贿还是给关系人回扣甚至政府官员给分利,都属于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虽然普遍,却比较简单、原始,往往是就事论事,处事中更多的是适用社会潜规则。
  无论如何,用利益平衡利益的方式大都属于自在和自发的,当利益不可能通过利益进行平衡时,就必须借助权力进行平衡;当小的权力不够时,就必须借助更大的权力进行平衡。当权力和利益关系复杂到权力无法调和时,就必须借助政治手段包括制定政策和法律,据后续的报道,郭京毅及张玉栋案件还涉及到立法腐败,其中的内幕现在还无法详知。至于战争和非和平手段,是一种非常手段,只有在利益和权力的矛盾不可在调和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暴力手段解决。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生态中,律师要求得利益和发展的最大化,就不可能永远只停留在简单的利益交换和平衡中,势必会寻求更高级的方式获得利益和平衡利益。而且在现有的环境条件下,律师寻求权力作为支撑和保障是最现实手段和方式,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寻求司法权的支撑和保障,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同样需要行政权的支撑和保障,就会成为律师潜在的追求。一旦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出事,带出个把律师也就是顺理成章,不足为怪了。
   在此就不得不正视一个让人比较悲哀的结论:一名律师如果想在行业中做大做强,如果没有权力(无论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为支撑,几乎是比登天还难。
  从许多成功的律师经验和不成功律师的教训来看,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离开权力似乎是寸步难行;一名律师如果仅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想独步天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这是一种偏见或者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式的结论。但是,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和生态,就是大部分的律师只能在简单的生存游戏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保障,不是人人都可以贪高求大的。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小有小的温暖,大有大的寒冷;低有低的坚实,高有高的脆弱。
  但愿律师不再被“双规”!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8年9月14日0时20分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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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2008-09-17 01:44

深圳的夜虽隐去了日头,确仍旧热,热得睡不着觉,热得人发疯!



 
十三 @ 2008-08-19 11:26

       昨日早晨上车,钱包丢了,直到中午同学打电话告诉我,才知道此事。

       故事颇为曲折:捡钱包的小孩的爸爸,打电话给我同学(女),说你是不是有个朋友的钱包丢了,我小孩捡到了。然后同学致电我,说你的钱包是不是丢了,我搜了一遍包包和桌子抽屉,说丢了。同学说,我的钱包里夹着她的名片,于是拾到者的父亲,依据名片上的电话,给她电话,告诉此事又留了他的联络电话。于是她打电话给我,并告知此联络电话。我打过去,是一个中年人接的电话,我说我是失主,他说他小孩捡到了,让我到布吉街道办去取,我说你贵姓,他说姓告,我说你什么时候方便,我去取,他说今天明天都可以,我说好,我下午过去。

      于是赶紧坐车,车坐到布吉街道办,地铁施工正在那条道路上进行,车站上也没有什么人,天很热。我打电话联系中年人,他说让我再往前走一站,并告诉我另一个联系电话。于是我就走啊走,那时烈日炎炎、路上只有吼叫来往的车,我走到一个立交桥了,不知道该怎么走了,直走是车道,于是我沿着另一车道往下走,到了立交桥下面的马路,这时候我打新的联络号码,对方问我在哪里? 我花了好大力气,才知道我是在茂业油画交易中心的附近,对面是大芬油画村。对方也花了好大力气,告诉我应该沿着此路通过立交桥下面的车道,向龙岗方向走,到半岛花园门口。于是我又走啊走, 穿过了桥洞,过了马路,终于又来到半岛花园门口,再此致电给他,说到了。他说半岛花园门口是不有个斜坡啊 ,我说是。他说斜坡下面是不有个报刊厅啊,我说是。他说那你在报刊厅下面等我。我说好。

       等待的时间极为难熬。我看到路的另一旁几个蹲着的黑车司机窃窃私语,一会儿他们又将散停在报刊厅旁的车子开走;一个青年男子在报刊厅拿着待售的地图查看他要找的地点,老板操着陕西口音告诉他,不要再看了,看到了你找的地方你就不买了。随后就收走了地图。男子离去,大约一分钟,他又返回来,买下了地图。这时候我看到自己胸前的衬衣已经完全湿透;脸和脖子也让汗珠蛰得难受,口渴难忍。

      一个胖胖的男孩意外地出现在我面前,但我先看到的是我的钱包,他就拿在手里。这是你的钱包,他递给我。这是我的钱包啊,我拿过来,打开翻起来,身份证、银行卡都在,钱没了。我说谢谢。。。,你在哪里捡到的?银湖汽车站。我今天刚回来,出了车站就看到有个钱包,我就捡起来了 。谢谢。。。  ,身份证、卡啊都在。我是在上梅林上车到上步中路去,这么短的距离就丢了。这是我身上仅有的钱,我递给他100元,他说不用,我说拿上拿上,非常谢谢。他没有再推辞。

     和男孩告别,我再此致电他父亲,表示感谢。随后我到站台上了车,又发现坐反了车。在下一站,下车,我买了瓶百事可乐,猛喝起来。


 
十三 @ 2008-08-17 12:44

   该案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信息公开是否适用于动态的执法过程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关的一起行政诉讼,近日已在安徽省进入司法程序。
  72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这意味着其起诉安徽省政府一案已被当地法院受理。这是目前从公开信息渠道可以了解到的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自5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因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不胜枚举,但在不少地方,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诉讼。比如,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市民黄由俭、邓柏松等五位退休职工诉湖南省汝城县政府的案件就遭遇立案难题。在北京,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养犬管理费用收支信息未果后,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也被裁定不予受理
  袁裕来起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案,缘起于安徽省宣城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
  2007510日,任雪花、张小兵、胡莲时、程建兵等四位绩溪县居民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
  此前,任雪花等人陆续收到绩溪县建设委员会的听证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房屋,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他们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这些被指违法建设的房屋分别建造于20012004年。任雪花等人称,他们建房之前曾多次去办理审批手续,但得到暂缓办理,先建再补办的答复。并称先建后批是绩溪县的一贯做法,1993年、1996年、1999年先后进行过三次清理,均允许补办建房手续。
  任雪花等人还表示,未经规划审批建房只是程序上违反规划法,在实体上也符合《绩溪县总体规划调整图》(19972010)。而绩溪县建委的认定是为了建设绩溪县生态工业园,该工业园的设立改变了城市规划,而他们的房屋正好在工业园范围内。
  任雪花等人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调查发现,绩溪县生态工业园是由宣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而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则重申了这一要求。
  任雪花等人还指出,宣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生态工业园并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也不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因此,他们提出撤销前述批复的复议申请。
  安徽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于2007815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称因本案适用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任雪花等人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合肥市中院认为复议中止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裁定不予受理。四原告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
  20071221日,四原告再以安徽省政府拖延履行复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合肥市中院认为这是一案两诉,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之后的上诉亦被驳回。
  袁裕来认为,国发[1993]33号等中央文件的规定很明确,近年来中央对此问题已经三令五申,不存在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的问题,被告中止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008611日,袁裕来以个人名义向安徽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前述《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所称的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的具体是哪些法律政策规定,并公开答复已向什么机关提出了请示以及该机关有没有答复等信息。该申请还提出要求安徽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620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袁裕来,称经过研究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到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查阅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复议机关查阅案卷,没有规定可以复印,更没有规定可以要求复议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而且可以要求按一定的方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袁裕来认为,复议机关掌握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由于没有得到安徽省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2008716日,袁裕来以安徽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将择日审理。
  袁裕来告诉《财经》记者,此案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信息公开是否适用于动态的执法过程,案件的进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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